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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19

  本次公司担保事项涉及的具体担保金额、期限与担保方式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控制风险。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掌握和控制其日常经营、财务状况、投融资等,相关公司偿债能力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其中吉林得利斯、百夫沃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虽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必要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确定的。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稳定,具备担保及相应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已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旨在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本次担保额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累计已审批担保总额度为74,000万元(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8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使用对外担保额度为14,53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0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且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本次核销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为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核、账销案存的原则,对确实无法收回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43笔应收款项共计995.56万元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因此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坏账核销依据充分,不涉及公司关联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上述拟核销的应收款项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事项。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核销应收款项后,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核销应收账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就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人调整为7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变,非独立董事人数由6人调整为4人,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现将换届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郑思敏女士、闫德中先生、于瑞波先生、柴瑞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海英女士、刘春玉女士、王月永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在换届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郑乾坤先生、郑镇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在换届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且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良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郑思敏,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出生,党员,本科学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肉类协会第六届猪业分会会长、山东省肉类产业联盟理事长。荣获全国食品安全优秀管理者、中国食品安全年会普法先进工作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务工作者、首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等称号。曾任中央电视台科教节目制作中心导演助理、党办委员,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办公室主任。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郑思敏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21,400股。郑思敏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为父女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思敏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闫德中,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党员,本科学历。山东省肉类协会副会长,烟台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先后荣获烟台市优秀人大代表、烟台商贸控股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历任烟台喜旺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目前,闫德中先生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000股,闫德中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闫德中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于瑞波,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出生,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潍坊市第十二、十三届政协委员、山东省肉类协会副会长。荣获中国肉类产业科技创新人物、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十大标兵、山东省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山东省肉类食品行业食安卫士、山东省肉类食品行业发展30年行业精英、齐鲁乡村之星等称号。1995年起,历任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秘书科科长、运营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山东得利斯生物科技公司总经理,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于瑞波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482,970股(其中:直接持有33,400股,通过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49,570股),于瑞波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于瑞波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柴瑞芳,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0年出生,本科学历,2010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潍坊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历任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柴瑞芳女士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4,500股,柴瑞芳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柴瑞芳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海英,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4年出生,党员,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学士,山东大学数学院运筹学与控制论硕士,南开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现任奥扬科技、登海种业、索力得股份、蓝想股份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刘海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刘海英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海英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春玉,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党员,山东大学管理科学学士,山东大学企业管理博士研究生。山东大学会计学系党支部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刘春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刘春玉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春玉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王月永,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5年出生,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至1994年于山东财经大学任教;1994年至2000年就职于山东证券交易中心,历任研究发展部经理、清算部经理、总会计师;2000年至2002年任山东省东西结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裁;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安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0年至今任北京圣博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兼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碧水源、潜能恒信、海油发展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王月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王月永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月永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郑乾坤,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出生,致公党党员,南京农业大学农学学士,中国农业大学兽医硕士,高级畜牧师,第十四届潍坊市政协委员。先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潍坊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奖项,并荣获齐鲁乡村之星、潍坊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潍坊风筝都最美科技工作者、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山东省食品行业杰出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担任全国农产品加工标委会委员、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科技部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核心专家库成员。历任诸城外贸有限公司秘书科秘书、诸城外贸有限公司畜禽保健中心实验室主任、诸城外贸绿安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得利斯检测中心主任。现担任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总监、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郑乾坤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00股,郑乾坤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乾坤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郑镇峰,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5年出生,党员,中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能源管理师、潍坊节能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获得山东省“全省百佳锅炉节能操作能手”荣誉称号,多次被评为诸城市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现任公司安全环保中心总监、监事。

  截至目前,郑镇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7,300股,郑镇峰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镇峰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一致同意选举郑云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郑云刚先生将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郑云刚,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大专学历。历任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诸城合利食品公司经理、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生产经理、中式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深加工第一事业部总经理、监事。

  截至目前,郑云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郑云刚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云刚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名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海英、刘春玉、王月永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如否,请详细说明:王月永先生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鉴于王月永先生独立董事任职未超过五家,且王月永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公司董事会拟提名王月永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刘海英女士、刘春玉女士不存在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刘海英、刘春玉、王月永,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如否,请详细说明:王月永先生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王月永先生独立董事任职未超过五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勤勉尽责。刘海英女士、刘春玉女士不存在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19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为了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及财务状况,公司定于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在“全景·路演天下”()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郑思敏女士、董事兼财务总监柴瑞芳女士、董事会秘书刘鹏先生、独立董事刘海英女士、保荐代表人刘思淼女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18日下午14:30,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3年4月8日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召开采用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思敏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报告详见2023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2年度,公司经营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公司保持了稳定发展。

  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07,483.69万元;净利润2,439.37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5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46,950.90万元;净资产239,491.24万元。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线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公司2022年经营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变化等因素,经过公司充分研究、分析,预计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50%。该财务预算为公司2023年度经营计划指标,不构成公司的实质性承诺,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供求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日常经营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使公司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长期利益,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1,138.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32.6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一2022年)》等规定。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相关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合计为110万元/年。

  具体公告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需要,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权益的情形。

  具体公告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郑思敏、于瑞波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以及激励对象离职后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原因,公司拟回购注销91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744,95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636,794,790股调整为636,049,840股。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本议案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具体公告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6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闫德中、柴瑞芳、公维永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2023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4,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9,000万元)。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掌握和控制其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投融资等行为,相关公司偿债能力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其中吉林得利斯、百夫沃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虽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必要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具体公告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报告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1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为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核、账销案存的原则,对确定无法收回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43笔应收款项共计995.56万元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具体公告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一2025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一2025年)》。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一2025年)》。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人调整为7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变,非独立董事人数由6人调整为4人,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公告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订。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郑思敏女士、闫德中先生、于瑞波先生、柴瑞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在换届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刘海英女士、刘春玉女士、王月永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在换届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编号:2023-0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编号:2023-024)。

  具体公告详见公司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23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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